《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文件

《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要求,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行为,江苏省人防办对2016年《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结建标准,细化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现将《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的需要。《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易地建设条件等进行了调整,省级层面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要求。

二是进一步做好人防系统腐败专项治理工作的需要。从2018年年底我省开始部署人防系统腐败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对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此细则的出台,能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明确审批要点,减少自由裁量权,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自2016年出台以来,一直未作调整。去年省政府令129号出台后,结建政策有局部的调整,亟需进行修订。

二、制定过程

在全面评估2016年出台的《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邀请系统内业务骨干就《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修订召开专题会议。而后形成《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对《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送审稿)》。而后又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再次修改完善。经省人防办党组会讨论通过后,于近期印发出台。

三、主要制度

一是明确细化了结建标准。包括修建范围、修建比例、具体计算公式等。试行版的细则中对需要修建和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通过列表方式进行了明确,考虑到目前建筑形式比较多样,两张表也不能把所有的建筑囊括在内。对此,在这次细则修订中,我们仅对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予以了明确,不再此范围的,就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时,我们对部分区的修建比例进行了调整,主要是针对已经过了区划调整缓冲期的区,修建比例调整到跟市区相一致。对于129号令调整的新的结建标准:“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5%至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由于在计算中有不同的理解,本细则采取了最有利于相对人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也就是应建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修建比例/(1+修建比例)

二是对防空地下室的功能布局提出明确要求。从我们的建设实践看,防空地下室的功能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是当前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此,在本细则中,加强对功能、布局的指导。明确提出要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者《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 3377-2018)确定战时功能、布局,同时明确各设区市要确定具体的规则。

三是制定了建设专用工程的政策鼓励措施。此次修订,进一步加大了专用工程建设的鼓励措施。在考虑了建设造价、平战转换要求以及后续的使用管理等基础上,按照等级换面积的思路,大幅提高了建设难度比较大的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监测中心的折算比例。核生化监测中心、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折算比例提高到了1:2.5;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救护站可按1:2.0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食品库、药品库等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对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折算比例进行了细化,装备掩蔽部按照1:1.2,队员掩蔽部按照1:2.0。

四是细化了易地建设审批要求。根据省政府令129号明确的五类可易地建设的条件,细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每一类条件需提交的技术说明材料,审批把握要点等。同时,对第五条的规划控制指标,在细则中予以了明确,特别是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细则中明确了居住区的最低人均配建指标。由于试行版的细则中确定的最低指标均低于国家标准,本次在调整过程中,依据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结合各地建设实际、城市的战略地位,对指标进行一定程度的提升,从而满足人防建设的现实需要。我们这次考虑的比较细致,专门对指标进行了分析、测算,并制定了发展计划表。按照我国“两步走”战略,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2050年,实现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定位,每五年对指标进行测算、调整。

五是明确了易地建设费减免缓的原则、要求等。细则中再次明确了“免收不等同于免建”的要求,所有享受政策性减免的项目,都必须符合易地建设的条件。同时对易地建设减免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明确了减免项目、减免要求等。

六是明确了分期建设、竣工核算等相关要求。细则中对分期建设项目,提出了一次审批,分期建设的要求。在审批阶段要明确整个项目防空地下室的配置要求,包括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和布局,并满足服务半径等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分期建设时,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计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七是细化了结建审批监管措施。要求省人防办每年组织随机抽查,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对所辖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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